【就想服務一輩子】合同到期后物業公司能否繼續服務并收取物業費?
【就想服務一輩子】合同到期后物業公司能否繼續服務并收取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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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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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服務一輩子】合同到期后物業公司能否繼續服務并收取物業費?
案情簡介
甲物業與丙小區開發商于2007年10月簽訂前期物業協議,約定甲物業為丙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并與丙小區業主趙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服務日期至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2009年,丙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并于2010年11月與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試用期合同》。但是,甲公司一直沒有退出該小區,并服務至2016年之后。因趙某自2009年12月開始拖欠物業費,至2016年12月累計12439元而形成訴訟。
問:甲公司是否應當收取2010年11月之后的物業費?
中物知乎
別撕了!太委屈!你對物業還有多少誤解?小區里哪些事項歸物業管?你好,我是物業公司,這……就是我們干什么吃的?也是我們的責任邊界!”法小知帶你明確物業服務范圍!#物業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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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本案中,趙某雖提供丙小區業主大會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決議,但該決議中僅有部分業主簽名,且沒有注明簽名的各個業主的房屋面積,調查結果中顯示的每棟、每單元的戶數與調查表中所載戶數明細亦不相符,故該份決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丙小區業主委員會無權依照該決議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甲物業自2007年10月起至今一直為丙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且在2009年之后甲物業通過與小區業主分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方式,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小區超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均與甲物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小區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業主均按時交納了物業費。因此,甲物業已事實上成為丙小區合法物業服務公司,其有權向欠付物業費的業主追繳物業費。如趙某對丙物業提供的服務存在質疑,應依法通過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律師分析
在實踐中,業主委員會無法及時有效地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以共同決議重大事項的,業主委員會會采取變通的方式征求業主意見以代替召開業主大會。本案中,甲物業2009年與丙小區超過半數的業主均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且超過80%的業主交納了物業費,可以作為丙小區同意續聘甲物業的條件。